出版文章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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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第十条第一款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